男子铁锤砸人后竟说“早点判我”?检察官深挖发现“一把铁锤”背后的罪恶……
时间:2023-03-09

  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持有悔过态度,并为自己辩解几句,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检察官李云军却遇到了一个傲慢不逊的“认罪者”。

  在网上认识的“温情多金”男,竟是刑满释放人员,并因女方的离婚要求对其实施暴力锤击,致其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后,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时态度轻浮,自愿认罪,通过补充侦查后,凭借充分证据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2022年2月23日,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在政务中心离婚登记处,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郭某春突然锤击黄女士,致使黄女士受伤倒在血泊中。侦查人员到达现场时,被害人黄女士已被送往医院,犯罪嫌疑人郭某春坐在沙发上,地板上的锤子还有斑斑血迹。

  到案后,郭某春交代了事实经过:2021年4月,刑满出狱的郭某春经网恋交友平台认识了某中学教师黄女士,二人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黄女士获悉郭某春曾因暴力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遂提出离婚。在离婚手续办理期间,黄女士态度有所缓和,提出要彼此冷静一下,并将离婚事宜委托给男性朋友毕某某处理。郭某春认为黄、毕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想“教训他一下”。2022年2月22日,郭某春随身携带一把实心铁锤,于次日与黄女士、毕某某相约来到民政局,期间因黄女士态度冷淡,郭某春心生恨意,趁黄女士不备,举锤击打其头部、面部等多处。被工作人员阻拦后,郭某春恢复冷静,放下锤子称不会伤害任何人,随后被公安机关带走。

  经侦查发现,郭某春所述事实与案件经过基本相符,由于被害人黄女士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022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开福区检察院。

  从被害人伤情可见,虽为轻伤一级,但犯罪嫌疑人郭美春持铁锤攻击的部位均集中于头部,并因击打力度大、击打部位关键,造成七处骨折,三处粉碎性骨折,被打部位涉及眼睛、鼻子、后脑勺等多处重要人体器官。据接诊医生介绍,黄女士到达医院时呈休克状态,生命体征不稳定,神志昏睡,中度颅脑损伤,马上被安排进入ICU抢救,医院曾多次下发病危通知书。

  上述证言和伤情鉴定可证明郭某春对被害人客观上有致命危害。他是无心之失,还是刻意为之?

  李云军通过审查案卷发现,郭某春的供述看似完整,能够与所有证人证词相互印证,但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被害人的态度有所缓和之后,为何突然将离婚事宜委托给男性友人?李云军询问了被害人黄女士,她表示,提出离婚后,她在自己家中被犯罪嫌疑人郭某春实施拖拽、以手机充电线勒脖子等暴力行为。在伤情鉴定报告中,可见黄女士左手臂淤青、脖子被掐红,与郭某春以锤击打的部位不同,属旧伤,可印证黄女士的陈述,可证实郭某春在二人日常生活中已有明显暴力倾向。

  李云军提审犯罪嫌疑人郭某春,质疑其未如实供述曾在黄女士家中对其造成人身伤害,郭某春竟回避检察官的质疑:“我就是用锤击打了她,早点判我吧,别浪费时间了。”

  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被害人的伤情和陈述也无法还原案件真相。李云军认为,需要更完整的证据链条,给案件定性。

  李云军通过综合分析,引导侦查人员多次前往案发地点,拓宽证人线索,进一步补充证据。在走访案发地点政务中心时,为郭某春和黄女士办理手续的工作人员介绍:“女方正对着我坐在凳子上,男的站在她后面,当女方低头在包里找东西时,我抬头就发现男的拿着一把锤子砸到她头部,女的倒地后,男的继续弯腰挥动锤子砸她的头部。”该工作人员表示,他出去叫人后,扯住郭某春的手臂阻止他,但郭某春屡次把他甩开,继续用锤子砸黄某的头部。

  “这把锤子是铁制的,据工作人员证实,大约有一个成年男性拳头那么大,似乎有某种特殊的用途。”通过查阅判决书,李云军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春2008年抢劫他人时使用的工具就是铁锤。这一次作案从凶器特征看,其行凶使用的又是实心铁锤。显然郭某春主观上清楚以类似尺寸、质地的铁锤攻击人体组织能造成致命后果。但侦查工作到这里还不能结束。

  “市面上可购买到的锤子有几十种,分别有不同的用途。郭某春选择这把锤子是‘偶然’还是“刻意”?”带着疑问,李云军走访了郭某春购买铁锤的店铺负责人,在店铺门口,他一眼就看到一把熟悉的黄色铁锤,正挂在货架上。

  李云军向店主求证郭某春购买铁锤的细节。店主回忆道:“他说要买锤子,我这里有木工锤子和泥工锤子,就问他要哪种,他最后买了泥工锤子。”“这两种锤子有什么区别呢?”店主将两种锤子都拿出来,李云军接过后,发现木工锤子相对较小、较轻,而泥工锤子显然更大、更结实。店主说:“工人们通常购买泥工锤子用于砸墙和地砖使用。”

  该证言正是李云军一直在寻找的,它有力证实了郭某春是蓄意购买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凶器,对被害人伺机制造伤害。结合郭美春行凶特点及所造成后果,可认定其行为已达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程度。

  ▲2022年8月,受湘潭县人民法院委托,李云军向犯罪嫌疑人郭美春询问他与被害人黄侃离婚案件的意见

  事实上,郭某春不但不是自己所描述的“高富帅”,反而前科累累,分别于1991年因盗窃罪、2008年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刑,2020年1月才释放出狱。之后,郭某春刻意营造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待人体贴入微的假象,骗取被害人黄女士的信任,并与之登记结婚。黄女士发现其过往服刑经历,意识到被骗后,向其提出离婚,郭某春以索要钱财、暴力对待等方式对黄女士百般纠缠,又因疑黄、毕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恨在心,遂购买作案工具并藏于身上带入政务服务中心,在明知铁锤攻击他人头部后果的前提下,对黄女士实施暴力攻击。审查期间,因有过类似犯罪经验,郭某春对相关法条有所了解,得知黄女士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认为只要配合检察机关完成认罪认罚工作,就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有可能在三年以下定罪量刑,故爽快认罪。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春虽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但提前准备作案工具实心铁锤,并多次攻击被害人的头部,主观目的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生命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且系累犯,对社会危害性大,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至此,在所有表象证据指向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取证,形成证据链条闭环,成功改变案件定性。2022年8月9日,开福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郭某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23年1月10日宣判,法院经过审理,对检察机关的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予认可,判决被告人郭某春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赔偿被害人民币十二万余元。

  2023年2月,该项判处补偿已执行到位。为帮助被害人黄女士纾困解难,在办理该案期间,开福区检察院协同相关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春释法说理、耐心劝导,督促其签署了离婚相关文书,并为被害人黄女士申请了司法救助金。

  ▲2023年3月4日,被害人黄女士来到开福区检察院,为承办检察官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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