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电商平台商品页面经常会显示“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也有商家会标注“本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的范围是什么?消费者若退货遇到此种情况如何处理?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购买商品页面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沙发,收到货次日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遭商家拒绝,法院判决商家应退货退款。
李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相中一款售价2000元的单人沙发,商品页面标注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李女士下单收货后发现,实物与商家网页展示的颜色、尺寸存在明显差异,与自家装修风格极不匹配,便决定退货。李女士次日向该商家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被商家拒绝,理由是页面已明确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李女士多次与商家客服沟通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商家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沙发作为普通家具既非法定例外商品,亦无证据显示其拆封后会导致性质改变或价值贬损,商家未举证证明该商品“根据性质不宜退货”,且在下单前未经李女士确认,故商家单方标注对李女士不产生约束力。同时,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商家展示的沙发颜色、尺寸与实物明显不符,导致李女士合同目的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有权要求退货。此外,商家以“商品页面标注”作为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依据,实质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商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李女士确认“不支持退货”条款,亦未就沙发“不宜退货”的性质进行充分说明,故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综上,法院判决商家退货退款。现该判决已生效。
消费者网购商品因无法进行现实体验,在购买前务必要仔细查看商品详情和服务条款,对于关键信息可与商家进一步确认。对于购买后因商品不符预期或不满足需求的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除了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外,商家可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但不得任意扩大商品范围。对于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申请,商家应配合积极完成退款。(王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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