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死在KTV沙发上!多人担责
时间:2024-03-11

  福建厦门,一男子得知朋友在KTV唱歌,欣然前往,和三个朋友一起玩到深夜。次日凌晨,三个朋友见男子醉酒后在沙发上已经睡着了,就没有叫醒他,而是先行离开。下午5点多,KTV工作人员试图叫醒男子,却发现男子再也无法醒来。事后男子家属将KTV和男子朋友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小唐怎么都没有想到,一场普通的KTV聚会,竟然会演变成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

  事情发生在2022年9月的深夜,那晚,小唐叫上了好友李达和张二一起去KTV唱歌喝酒。

  因为是熟客,在KTV上班的老郭跟他们也早就成了好友,老郭也参加了这场聚会。

  次日凌晨1点20多,小唐的手机铃声响起,朋友高某打来电话,问小唐在哪里,小唐跟他说自己在KTV唱歌,高某说自己也想过来玩,小唐碍于朋友情面,答应了高某的要求。

  没玩多久,小华和李达说早上还有事,就先行离开了,剩下小唐、张二、老郭和高某继续聚会。

  凌晨3点多,睡意来袭,小唐、张二和老郭决定回去睡觉,而那时喝多了的高某,已经在KTV的沙发上,打着呼噜睡着了。

  小唐轻轻拍了高某几下,想把他唤醒,带着他一起离开,但是高某没有反应。小唐见他已经睡着了,就想着让他先睡醒再说。之后,小唐、张二和老郭先行离开。

  次日下午五点多,噩耗传来,KTV的工作人员把包厢打扫干净后,打算营业,可他们发现怎么都叫不醒高某了。

  他们急忙拨打了120,可等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过检查后,发现高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没有抢救的意义了。

  高某的家人悲痛欲绝,他们一纸诉状,将小唐等人和KTV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某的家人认为:高某和小唐等人在KTV饮酒,高某不胜酒力,在沙发上睡熟,作为共饮者,小唐等人明知高某已经醉酒,但是并未将高某安全送回家中,没有对高某尽到妥善的安全注意义务。

  发现共饮人出现不良反应后,共饮者应当立即提醒、劝阻共饮人并且及时通知亲友;

  对于饮酒后状态不佳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要对共饮人给予及时的扶助、照顾并且护送至家中,交给亲友照顾,或者送去医院救治。

  高某的家人认为,正是因为小唐等人事不关己的放任行为,才导致了高某意外的发生,他们的行为对高某去世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KTV提供的服务并不包括住宿,但是高某醉酒后,KTV的工作人员发现高某在里面睡觉,并未进行阻止,并且他们进到房间打扫,巡逻等,但是并未发现高某的异常,对高某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事发当天,李达和小华离开时,高某并未醉酒,他们无需承担酒后注意义务。聚会结束后,小唐和张二、老郭作为高某的共饮者,明知高某醉酒无反应后,还立刻离开,对高某并未尽到酒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有充分了解,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自行承担70%责任。

  而KTV作为娱乐经营场所,不应该在营业结束后任由高某留宿,并且在明知高某醉酒的状况下,对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KTV承担15%的责任。

  而小唐作为聚会组织者和同饮者,承担10%的责任。张二和老郭各自承担2.5%的责任。

  在生活中,正常的聚会饮酒本身是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但是如果在饭桌上,大家共同饮酒或者劝酒,那么附随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侵权赔偿责任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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