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星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785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华绸合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星花医疗费556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3元、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18022.99元、护理费1639.2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3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2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240元,以上共计135802.18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78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星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785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华绸合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星花医疗费556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3元、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18022.99元、护理费1639.2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3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2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240元,以上共计135802.18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78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